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人员若干纪律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0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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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第一条为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人员(下称派驻人员)勤政廉政、正确履行职责,促进我省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纪检监察干部。
  
   第三条派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建设工程交易如心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招标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规范运作。主要从以下方面实施监督检查并报告工作:
   (一)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情况。
   (二)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公开招标投标的情况。
   (三)招标、投标和评标过程中,招标投标当事人及交易中心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情况,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四)现场受理群众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及交易中心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参与本级机关授权查处的有关案件,依法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明显违反规定的问题。
   (五)上级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
   派驻人员可列席有关招标、评标工作会议;查阅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实施现场督察。
  
   第四条派驻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拘私情,敢于同违反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严于律己,严守秘密,忠于职干,清正廉洁,勤奋工作;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派驻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工作失职,瞒案不报;放纵、袒护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串通招标投标当事人及交易中心人员搞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企业合法权益。
   (二)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便利,越权批办、裁决本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务,干预交易中。心正常的招标投标业务。
   (三)为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违规、不实行公开招标,或为其规避招标出谋划策。
   (四)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介绍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为投标当事人登记、报名,为招标当事人办理报建等事宜出面说情、提供方便。
   (五)私自与招标投标当事人场外接触一、商谈,或接受可能对正常履行公务有影响的拜访。
   (六)为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违纪违法问题而被查处的当事人说情。
   (七)本人及配偶、子女接受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和宴请。
   (八)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通过招标投标单位或交易中心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经商办企业、借用交通通讯工具、外出旅游或度假、领取报酬或报销费用等利益,或盗用领导及单位的名义做有损单位声誉的事情。
   (九)监督招标投标过程中擅离岗位办理个人事务。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派驻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需要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探查或泄露保密标底。
   (三)泄露评标专家名单。
   (四)泄露有芙招标投标举报材料的内容,向被举报人透露案情。
   (五)其他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五、六条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构成轻微违纪违法免予处分的,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采取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八条发生派驻人员违法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派驻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栏:地方法规
作者: 宏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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