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项目经理、总监与工人同步下上班!严格执行“有施工作业必有人员现场管理”铁律
发布日期: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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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6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筑施工领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高风险作业项安全管理的通知》文末附全文,明确:


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 严格规范工程项目部的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其中:

项目经理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80%,不宜少于90%;每名专职安全员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80%,不宜少于90%,且施工期间专职安全员每天到岗数量不得少于配备数量的50%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30%,不宜少于50%。开发建设单位第一安全负责人到岗率参照总监理工程师执行。

  • 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如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大型机械设备架设、深大基坑开挖支护等)上述关键岗位人员应全员到岗在位,现场管理,与作业人员同步下上班

  • 有施工作业必有人员现场管理”作为一条不可撼动的铁律落实执行


其他相关

  •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工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 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排摸、辨识、评估,并落实“四色四级”管控措施,明确管控人员

  • 落实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制度。严格落实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3〕33号)文件要求,以各工种作业班组为单元每日分批次有序开展班前安全晨会。

  • 开发建设单位应负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应负安全生产直接责任,建设监理单位应负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 落实建筑业企业带队检查工程项目制度。其中: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四次,且时间不得少于其当月工作日的25%;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每月至少检查八次;以上检查均应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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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处罚

各地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各工程项目部的督导检查对在7月份之后,企业和项目部制度仍不健全,或虽有制度但未有效落实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视情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和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纳入重点监管,启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违法违规的一律立案查处,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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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项目经理、总监不早于作业人员提前下班

4月14日,杭州市建设委发布《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专项行动。明确:

1、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2、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宜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和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落实 “凡是有人作业,必须在场监管”规定,与作业人员同步上下班,不早于现场作业人员提前下班离岗

4、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都要纳入实名制管理包括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工程的作业人员以及临时作业人员,确保人员底数清。

5、建立 “安全晨会”制度,作业人员每天进入现场开始作业前,由班组长组织所有施工人员召开“安全晨会”。涉及危大作业的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安全员,监理人员应参加晨会并提出安全交底意见


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建设、施工、 监理单位,视情形分别采用整改、约谈、通报、停工等方式处置  处理,并按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若监理单位已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施工单位从严从重处理,若监理单  位检查巡查中未发现该问题也未督促整改,对监理单位从严从重  处理。


除了到岗履职,为了加强工程质量,宁波和杭州文件均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提出相同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以及严格落实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制度。
针对这2点,其他省市是如何要求的?

此前,10省市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

厦门

近日,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厦门市建筑工程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

  •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少于7天/层且经监督抽测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在情形认定之日起1年内实行差异化监管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并挂牌督办。

北京市

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 现浇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的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少于7天/层

广东省

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撤销注册许可

浙江省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

  •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苏州

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工期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苏州市范围内新开工商品房项目预售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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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2022年5月,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相邻楼层同一竖向部位混凝土浇筑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

青岛

2022年2月,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

  •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预售等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其中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

常州

2021年9月,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1〕201号)明确:

  •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严禁少于4天/层。

东莞

2021年8月,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层

  • 经工程各方确认需按5天/层实施的,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深圳

2021年8月,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等于5天/层的需经专家论证同意,严禁少于4天/层。

多地发文要求建筑工地实行“晨会”制度

广东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实施安全“晨会”制度方案的通知》。

我厅要求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从8月1日前全面推行安全“晨会”

凡发生未落实安全交底有关要求的,除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外一律启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实施范围
  • 全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晨会”时间
  • 自施工单位进场之日起至交工验收结束

要求
  •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晨会”进行全过程拍照、录像,所有参与人员均应在影像资料中体现,并在“晨会”交底书上签字

  • 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每日及时将交底活动的影像资料(短视频、照片)上传至安全“晨会”工作交流群。

  • 安全“晨会”的影像资料和交底书应归档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前随时备查

江苏

2022年10月,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落实建筑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制度的通知》,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范围内全面规范落实建筑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制度

1、实施范围: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安排管理人员参加班前安全“晨会”并对班前安全“晨会”进行拍照(照片采用水印相机拍摄,每个班组照片1张),所有参加人员均应在照片中清晰反映,并定期在班前安全“晨会”交底书上签字

3、施工总承包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将各专业(劳务)分包单位作业班组班前安全“晨会”活动拍摄的照片通过“项安通APP”上传至“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系统保存照片一年

4、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监要运用“省安管系统”及时掌握本企业承建所有在建项目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执行情况。

5、“省安管系统”会将班前安全“晨会”制度落实率低于50%项目提示信息自动推送至企业端(安全总监),便于企业安全总监督促项目部强化落实此项工作。

6、加强监督、从严处罚:

  • 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线上交流群将班前安全“晨会”工作纳入管理

  • 探索试行班前安全“晨会”实时在线监控

  • 加强对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执行情况的线上和线下监督检查

  • 凡未落实班前安全“晨会”交底要求的除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外,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启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 

山东

5月10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班前“晨会”活动指南(试行)>的通知》,(文末附指南全文),明确: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班前“晨会”活动。

1、工程项目负责人是班前“晨会”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2、班前“晨会”活动以班组为活动单元,由班组长主持,本班组全体人员参加,并由本人在记录表上签字

3、活动宜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进行,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录像记录,以便核查监督。

4、参会人员应有序站位,宜按“同心圆”“矩阵”或“扇形”等站位形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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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班组长应结合当班作业内容、现场状况、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天气情况等进行风险告知。宜选取1至3名作业人员当场复述交底的重点内容

6、班组长应召集班组成员有序前往指定地点站位列队,班组长对当班作业人员逐一点名

7、项目部应指派管理人员对班组班前“晨会”活动进行抽检、巡检等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表。对危险性较高、管控难度较大等复杂情况下作业的班组,项目部应指派管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督

8、每班班前“晨会”活动结束前,全班组人员共同进行班前喊话,内容可由各班组自行制定。

将“晨会”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和必查事项重点检查一线作业人员活动参与情况、知识掌握情况、措施落实情况

对制度不落实,敷衍应付、走形式的要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采取通报警告、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等措施;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顶格处罚

浙江金华

近日,金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推广实施安全晨会制度的通知》,安全晨会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1、实施范围: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晨会”基本内容:

  • 参与人员。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安全“晨会”,由班组长牵头,所有施工人员参加涉及危大作业的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安全员,监理单位人员应参加晨会并提出安全交底意见。

  • 实施时段自施工单位各工种作业人员进场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晨会”应于每天进入现场开始作业前完成,“晨会”时长原则上不短于5分钟

3、工作要求

  • 各项目施工与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以项目实名入群,施工单位同时须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入群全程跟踪落实安全“晨会”制度。

  • “晨会”视频应每日上传至安全“晨会”工作线上交流群,项目部应设专人负责视频录制、存储工作,存储期限不短于1个月。

  • “晨会”相关内容应同步录入“浙里建”施工、监理安全日志中。

四、监管措施

  • 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晨会开展情况的监督。

  • 住建局要加强对安全“晨会”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要把企业落实安全“晨会”制度作为一项必检内容

  • 要突出制度建立和有效实施,凡未建立安全“晨会”制度的,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加密监督检查频率并加大处罚力度取消创优评先资格,信用评价予以扣分。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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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23〕47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城建发展中心、城乡发展研究中心、连接线公司,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面贯彻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聚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红线意识,推进安全隐患企业自查自纠,加强源头防控,有效防范和化解建筑施工领域各类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基础环境,现就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高风险作业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标本兼治、系统强化,指导督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各参建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切实提高各方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性、主动性;推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高处施工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等高风险作业项的各项安全管控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安全险情,坚决避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检测、监测等建筑业企业,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开发建设单位应负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应负安全生产直接责任,建设监理单位应负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要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全面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导、施工单位为主体、施工现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开发建设单位应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全过程风险管控制度体系,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各方参建主体共同参与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建立各方参建主体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履约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类问题。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4.各建筑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推动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逐级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安全培训和责任制考核制度,签订责任书,完善明晰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6.落实建筑业企业带队检查工程项目制度。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文件要求,各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企业要规范建立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制度;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四次,且时间不得少于其当月工作日的25%;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每月至少检查八次;以上检查均应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记录存档。

7.落实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分析制度。企业负责人每季度应组织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工程项目负责人等,至少进行一次企业安全生产分析,研判存在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解决措施,并连同措施执行落实情况一并形成记录存档。

8.完善建筑业企业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各建筑业企业均应建立起完备的事故、险情、防汛防台应急救援、处置和信息报送机制,细化各类危大工程、高处施工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和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应急处置措施,企业层面每季度开展一次培训,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严格落实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

9.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在工程项目部的基础上,组建项目安全管理联合协调机构。工程项目部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企业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部的管理。

10.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管理联合协调机构应明确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在工程安全管理上的具体责任,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为第一安全负责人(单位),统筹协调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事项;建筑施工单位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按工程规模和施工作业人数配备足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量在一万平方米(或5000万元)以下的,不得少于1人;工程量在一到五万平方米(或5000万到1亿元)的,不得少于2人;工程量在五万平方米(或1亿元)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各专业分包单位至少1人;劳务分包单位按人数确定。

11.建立工程项目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参建主体,应逐级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责任书,做好安全责任交底和签订。新进场一般从业人员严格落实“进企业、进项目、进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和实名制管理。工程项目部应每月开展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形成记录存档。

(四)全面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12.加强勘察设计源头安全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必须“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涉及危大工程安全施工的指导意见。

13.加强开发建设单位安全统筹。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要强化合同履约,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工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少于规定天数要求的,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一同组织专家论证同意。

14.加强工程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各工程项目部应按照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浙建〔2021〕16号)和《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施细则》(甬建发〔2018〕169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排摸、辨识、评估,并落实“四色四级”管控措施,明确管控人员。对于一级风险(红色、由企业负责管控)和二级风险(橙色、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管控)要列明清单,将风险内容、可能造成的事故、对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应急处置措施、防控责任人、责任人检查等信息形成动态清单,张贴在工地醒目位置(格式详见附件1)。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风险分别由班组和作业人员自控,项目部监督指导。

15.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相关企业应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工程项目部的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其中,项目经理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80%,不宜少于90%;每名专职安全员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80%,不宜少于90%,且施工期间专职安全员每天到岗数量不得少于配备数量的50%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30%,不宜少于50%。开发建设单位第一安全负责人到岗率参照总监理工程师执行。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如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大型机械设备架设、深大基坑开挖支护等),上述关键岗位人员应全员到岗在位,现场管理,与作业人员同步下上班。将“有施工作业必有人员现场管理”作为一条不可撼动的铁律落实执行

16.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查改。全面严格规范工程项目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闭环整改机制。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时,均应列明存在的安全问题、一一对应的整改措施、问题整改前后的对比影像照片、问题整改完成的验收资料等,并记录存档。对于按照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建质规〔2022〕2号)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其整改闭环资料另行单独存档管理。在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以开发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进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问题整改闭环资料由开发建设单位汇总记录存档。

17.落实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制度。严格落实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3〕33号)文件要求,以各工种作业班组为单元每日分批次有序开展班前安全晨会,查点人员,做好安全防护用品、人员身体状态、设备和电路等安全情况检查,进行作业内容、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防范措施等交底工作。

(五)从严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8.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甬建发〔2021〕2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全链条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签)、论证、交底、实施、验收等各环节管理(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2),聚焦专家论证和按方案组织施工作业,落实项目专职安全员作业过程的现场作业区域监督和监理工程师的专项巡视检查,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整体受控。

19.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对开挖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和降水工程,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管理。应严格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按专项方案确定的顺序和方法组织施工作业。基坑开挖时要及时支撑防护、落实防水降水排水措施,避免破坏周边管线、市政道路和建(构)筑物。基坑内部要设置逃生通道,坑边严禁堆载或车辆行驶超越坑边稳定限值。应按规定实施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出现基坑监测报警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警报。

20.加强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一是持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范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加强履带吊、汽车吊等流动式起重吊装设备的使用管理。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及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全数纳入“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字化管控二是保持大型机械设备高压严管态势。各类大型建筑机械设备,如盾构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成槽机等,应落实进场检查、验收制度,由设备产权(租赁)、施工、监理单位联合进行并共同签收,确保机械设备主体结构和功能正常、安全装置有效。塔式起重机安拆、顶升作业时,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场监督检查和旁站巡视并拍照记录。吊装作业要严格落实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并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专人指挥。施工升降机作业时,严禁机动车(含电动)进入吊笼。对于桩工机械,要落实动力头置顶和自行走式桩机高度、地基承载力和钢板路基箱三项主控规定。三是坚决避免机械设备场外伤害。根据施工场地条件,合理布设建筑起重机械、大型桩工机械、履带吊、汽车吊等施工作业位置,尽量远离工地红线。对于因受限于场地条件,机械设备在临近红线处的,应严格检查设备地基情况、基础连接情况、场地平整情况,划定警戒区域,落实专人在红线外、市政道路上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进行必要的交通引导,坚决避免发生大型机械设备场地外伤害事件。

21.加强脚手架和模板工程安全管理。脚手架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材料进场,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查验产品合格证和抽样复试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脚手架和模板工程搭设、拆除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过程中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场巡查;搭设、拆除人员应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脚手架和模板支撑工程各阶段搭设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搭设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并拍照记录,检查架体搭设的稳定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等情况,留存资料并归档。在超规模危大工程和省、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广泛应用盘扣式支模架的基础上,提点扩面,全面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脚手架和支模架。

(六)强化施工现场高风险作业项安全管控

22.加强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基础性防护工作,凡进入施工场地内必须佩戴安全帽、系牢帽扣。各临边洞口防护设施上,应注明醒目的警示标识。高处作业前,专职安全员和作业人员要事先查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临边防护是否按规定设置到位,并拍照记录;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绳。楼层外架与主体结构之间要层层设置安全网(板),楼层外侧设置水平安全网,并随作业层及时跟进抬升。

23.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各工程参建主体、各施工作业班组应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具有施工作业容易被忽视、救援不当,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情况扩大的明显特点。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分级建立有限空间作业指导规程和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履行作业审批手续,未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签认,不得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要重点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硬性规定,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作业人员要佩戴专用防护面具,携带鼓风机、空气检测仪、安全绳、对讲机等设施设备;作业时专职安全员应现场监督并拍照记录。严禁无操作技能、无防护设备、无应急能力的班组(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24.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各企业各工程项目部要建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部应细化工地动火作业方案和审批程序,方案应注明动火作业地点、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内容,动火作业必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签认。动火作业前,专职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应检查周边环境,周围和作业面下方不得堆放挤塑保温板等易燃易爆品,严禁在喷涂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等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明火,现场环境情况专职安全员应拍照记录。楼层临时消防设施(水枪、水带)等要随楼层施工进度及时设置。油毡纸等易燃物采取覆盖措施或专库存放,乙炔瓶、氧气瓶等危险化学品应单独专库储存。工地现场电瓶车应集中停放,严禁私拉飞线。宿舍生活区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电饭煲、电茶壶等)。强化工地临时用电管理,采用三级配电系统,严禁在保温材料上或地面积水中直接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电气线路架设在脚手架等非专用电杆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宣贯到位。各地各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各工程项目部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本通知精神。在6月底前,各建筑业企业、各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发动一次全员宣贯培训,将本通知的要点内容传达落实到企业各管理人员、各工程项目部及其管理、作业人员,营造起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高风险作业项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的浓厚氛围。各企业各工程项目部宣贯情况均要记录存档备查。

(二)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各建筑业企业、各工程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6月底前,对标重塑、健全完善企业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领导带班制度,明确带班检查时间、严格人员到岗履职,严格问题隐患闭环整改,严查高风险作业项施工前周边环境,落实高风险作业项施工过程拍照留存影像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巡查等制度,全面改进落实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长效管控措施。

(三)严格督查,强化成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应按职责,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各工程项目部的督导检查,对在7月份之后,企业和项目部制度仍不健全,或虽有制度但未有效落实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视情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和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纳入重点监管,启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违法违规的一律立案查处,顶格处罚。要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本通知内容落地见效,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附件:1.工程项目部一级、二级风险管控清单(示例).doc

   2.超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流程图.doc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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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行业新闻
作者: 宁波市住建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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