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试行)意见的函》。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应投保安责险。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已经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或安责险属性相同的其他保险的,应将其调整为安责险。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阶段宜单独开列安责险费用,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至施工企业,并督促施工企业及时足额购买安责险,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施工单位应将安责险费用列入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责险相关保费。
施工单位应在办理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同步足额投保安责险,新建工程应在第一次安全监督交底时向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出示生效的安责险保单和相应保费支付银行流水证明。
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费率按照浮动费率的原则设计。
根据施工企业上一自然年度至当前项目投保时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其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调增或调减。
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提高保险额度。
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赔偿额度应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施工企业依法获得的安责险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对亡人事故,或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机构应积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广东:2022年底前,全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
2022年4月,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提出:
工作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必须严格依法投保安责险。
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投保。
2022年底前实现我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
保险费用: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保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缴纳。
施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的相关支出列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保险费率: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或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调。
上一投保年度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保险额度: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两部门:即日起,“安责险”纳入“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房建工程按照3%提取!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修订前后对比: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变化1:矿山工程由原2.5%上调至3.5%
变化2: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原来2.0%上调至3%
变化3: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由原来2.0%上调至2.5%
变化4: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1.5%上调至2.0%
不变: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维持1.5%不变
修订前后对比: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市安监站、市造价站、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各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广州建筑集团、市机场建投集团,市建筑业联合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安委会和市安委办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生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号)、《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方案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统一部署,现就全面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征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的意见。请于9月17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处(zhuwenqiang@gz.gov.cn),逾期视为无意见。
专此函达。
附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31日
(联系人:朱文强;电话:83124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