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各阶段的五方主体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前后一致
发布日期:2023-11-09
阅读量:1753

11月6日,广州市住建局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批指引(3.0版)》。

01



关于分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事宜




(一)灵活申办分阶段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已办理第一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许可证的,可根据工程实际需求,选择第二阶段【地下室】和第三阶段【±0.000以上】的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办理材料按照【±0.000以上】阶段的办事指南提供。

(二)准确填报相应阶段的建设数据。

  • 工程“建设规模”栏目与“建筑项目明细表”栏目应只填写本次申请阶段的数据

(三)统一五方主体单位与项目负责人

  • 选择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各阶段均使用同一个工程编码和监督编号各阶段的单位主体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前后一致

(四)实施分阶段审图。

  • 建设单位可在施工图审查系统自行选择分阶段先行办理地下部分的审图意见

02



关于施工许可证变更事宜




启用施工许可证变更电子证照。

  • 1.对于施工许可证关键信息变更事项,系统自动生成变更电子证照注记已批复的工程所有关健信息变更情况,与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一并使用。对于历史无电子证照的施工许可证等特殊情形,审批部门出具变更批复供建设单位使用。

  • 2.对于非关键信息变更事项,由建设单位在系统自行提交完成变更后,可下载打印带有水印的变更记录表,供建设单位备存使用。

工程变更责任主体后的承接事宜。

  • 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发生变更情况的,新单位应在合同或者承诺说明中,明确承诺承接已建设工程的所有质量和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01

广州市住建局此前发布《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建筑工程编码和工程名称的通知》:

  • 根据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可分为“三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首次分阶段申请时需明确本次工程施工范围和工程名称,取得唯一工程编码和监督登记编号

  • 在此工程中,再次申请某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时,均使用同一工程编码和监督登记编号,且视为同一个工程

  •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应统一使用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融合监管系统(广州住建APP)上记录的工程名称、工程编码或监督编号实施混凝土质量追踪、进场材料送检、现场质量检测等。

02

广州市于2020年下发《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1、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分三阶段、两阶段办理,也可一次性直接申办。

  • 分三阶段:可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分两阶段:可将三阶段的前两个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和“地下室”合并为“±0.000以下”,即按“±0.000以下”、“±0.000以上”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分一阶段:也可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 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

2、简化办理流程:

  • 免于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无需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申报材料压减至6项,审批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

  • 自主选择申报“竣工联合验收”,不强制在竣工阶段申报。

3、施工许可证变更实施“秒办”。

  •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名称变更,合同价格、合同工期变更等非关键信息实施“秒办”,取消申请和审批

  •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变更,建设规模等三类关键信息的变更申请,实施网上“即来即办”,审批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

4、全程网办,证书在线获取。

  • 全程网上办理,审批通过后,企业在线查阅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的电子证照,无需到窗口领取。

5、以下工程不需办理:

  •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开工前到所在街、镇办理开工信息录入手续。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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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南沙开发区审批局、广州开发区审批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持续落实国家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改革举措,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11号)实施情况,结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指引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配套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批指引(3.0版)》。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我局将不断优化更新指引内容。

特此通知。

请点击下载浏览:《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批指引(3.0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日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指引细则(3.0版)

一、关于分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事宜

(一)灵活申办分阶段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已办理第一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许可证的,可根据工程实际需求,选择第二阶段【地下室】和第三阶段【±0.000以上】的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办理材料按照【±0.000以上】阶段的办事指南提供。

(二)准确填报相应阶段的建设数据。

工程“建设规模”栏目与“建筑项目明细表”栏目应只填写本次申请阶段的数据。例如建设单位申请【地下室】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则“建设规模”只填写地下的建筑面积,“建筑项目明细表”只填写地下部分的数据信息。

(三)统一五方主体单位与项目负责人

选择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各阶段均使用同一个工程编码和监督编号各阶段的单位主体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前后一致

建设单位申请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施工许可证时,请选择已办理前一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信息,确保工程编码和监督编号关联

(四)实施分阶段审图。

按照《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分阶段施工图审查的通知》(穗建改〔2023〕2号),建设单位可在施工图审查系统自行选择分阶段先行办理地下部分的审图意见。通过承诺制方式办理【地下室】或【±0.000以下】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在承诺期限前,在施工许可申报系统中关联上传施工图审查系统中出具的《工程地下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经审批部门确认后,完成承诺事项的闭合。逾期未闭合的,系统自动推送“信用广州”对建设单位进行不诚信行为公示。

二、关于单独立项(核准、备案)的基坑工程有关事宜

(一)基坑工程与后续主体工程施工单位的衔接事宜。

基坑工程与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同的,根据《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与主体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定施工管理协议,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于主体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管理协议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二)地基基础施工内容由建设单位申请确认。

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如涉及满足工序需要的基础施工(地基处理施工),由建设单位在申请表中进行说明,审批部门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进行注记:该工程涉及满足工序需要的基础施工(地基处理施工)。

(三)闭合系统中的审图材料事宜。

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由建设和设计单位提交基坑图纸稳定的承诺说明。审批部门在系统“待办告知承诺”栏目里的对应工程选择标为“基坑工程”后,则系统默认完成对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材料的闭合。

三、关于施工许可证变更事宜

(一)更新施工许可证变更办理事项。

根据工作实际运行情况,现对《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11号)中施工许可证变更的业务办理事项进行更新优化(详见附件)。请各审批部门及时对施工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进行调整实施。

(二)启用施工许可证变更电子证照。

1.对于施工许可证关键信息变更事项,系统自动生成变更电子证照注记已批复的工程所有关健信息变更情况,与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一并使用。对于历史无电子证照的施工许可证等特殊情形,审批部门出具变更批复供建设单位使用。

2.对于非关键信息变更事项,由建设单位在系统自行提交完成变更后,可下载打印带有水印的变更记录表,供建设单位备存使用。

(三)工程变更责任主体后的承接事宜。

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发生变更情况的,为保障现场已建设完成工程责任主体的有序衔接,变更施工许可证或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时,新单位应在合同或者承诺说明中,明确承诺承接已建设工程的所有质量和法律责任

四、关于停工工程的复工手续事宜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复工,并提供施工监理单位继续履职、资金落实等具备复工条件的相关资料,由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后同意复工

五、关于承诺材料的二次承诺延期事宜

如因工程实际工序及进展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承诺期限补齐承诺材料的,经工程监管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复核,可予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申请单位在申报系统中补充提交情况说明(同时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盖公章的意见),由施工许可审批人员确认后,材料承诺补齐的期限顺延三个月,到期前申请单位及时上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因特殊原因超过半年仍无法完成的承诺材料的,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审批部门申请二次延期,由审批部门研究后出具正式意见发送申报系统后台调整。

六、关于非房建类工程办理土建施工许可证的招投标资料事宜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整体立项为非房建类项目的(如电力能源类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配套房建工程土建施工许可证,提供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的情况说明即可,无需提供房建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手续。

七、关于确认更新改造类项目的建设主体事宜

更新改造类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项目规划用地主体单位、开发竞得单位、具体建设实施单位都应作为建设单位共同申报,建设过程由具体的建设实施单位进行管理,竣工验收时所有的建设单位共同进行联合验收申报。

八、关于注销重新申办施工许可的工程编码事宜

工程如因建设、施工单位发生变化需要注销施工许可证后重新申领的,建设单位在重新申请时应关联使用原工程名称、工程编码与监督编号,以保障工程建设信息完整关联

九、关于发证与监督的衔接事宜

(一)及时开展监督交底。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于施工许可证发放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监督交底。如发现工程不符合施工条件、未批先建、超三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超承诺期限未完成等情形的,2个工作日内对现场下发整改通知书,拒不改正的报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进行处理。

(二)加强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图纸监管。

对采用承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限期补齐方式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于工程施工前,将设计单位出具并加盖出图专用章和负责人注册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蓝图)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如发现工程现场使用未经设计单位审核盖章的白图施工或超过承诺期间仍未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的,2个工作日内对现场下发整改通知书,拒不改正的报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十、其他

本细则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审批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建审批〔2020〕19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审批指引>的通知》(H20214299)同时有效

附件:施工许可证变更办理事项及材料清单(含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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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行业新闻
作者: 广州市住建局
原文链接: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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