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水务局,广州、汕头、佛山、河源、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新技术推广应用,提升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及应用能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函〔2017〕268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立项及应用成果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申报
(一)工程执行单位登录“广东省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受理平台”(网址:http://121.199.33.136/,以下简称受理平台),填报项目基本情况、拟采用的新技术以及新技术所对应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并上传满足新技术应用实施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如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文等。
(二)完成资料填报后,受理平台将自动生成该项目的《示范工程申报书》(附件1)。工程执行单位自行下载《示范工程申报书》,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依法对工程项目行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下同)提出申请。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工程执行单位扫描上传至受理平台,提交立项申报。
(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对通过立项审查的工程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受理平台将自动生成通过立项审查工程项目的《应用示范工程标示牌》(附件2)。
二、过程跟踪
(一)通过立项审查的工程项目在施工现场张贴《应用示范工程标示牌》,主动接受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对拟采用的新技术应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通过立项审查项目的日常巡查,督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落实监理责任。
(三)工程执行单位在实施新技术应用的过程中,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做好新技术应用实施情况的文字、影像记录,以及整理建材、设备的采购单、进场检验单、质量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按时间节点在受理平台录入实施情况和上传佐证材料。其中,所拍视频及照片须清晰准确标识为本项目,无项目标识或标识不清的,不认可为本项目新技术应用实施的佐证材料。
(四)工程执行单位完成的每一项新技术应用实施,须有本项目监理工程师签署的监理意见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三、应用成果评审
(一)工程执行单位在完成各项新技术应用实施后,在受理平台录入上传相关文字、影像记录和佐证材料,并自行下载打印受理平台自动生成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附件3),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示范工程应用成果审核。
(二)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工程执行单位扫描上传至受理平台,提交成果评审申请。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组织专家对工程项目的新技术应用成果进行评审,并视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通过评审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四)通过评审的工程项目,由工程执行单位自行在受理平台生成其《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意见表》,连同《示范工程申报书》《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纸质版原件汇总整理后,邮寄到负责组织该工程项目新技术应用成果评审技术服务的协会存档。
四、鼓励技术创新
鼓励企业创新创优,积极研发及推广应用BIM、人工智能、智能建造、模块化等领域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基础上,工程执行单位有其他新技术拟应用实施的,可在受理平台上新增录入,并依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实施推进。新增的技术应用与其他申报技术一并进行立项审查和成果评审。
五、其他
(一)已通过立项审查或应用成果评审的工程项目,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或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示范工程立项或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提供示范工程立项和应用成果评审技术服务。示范工程立项、应用成果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
1.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式样)
2.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示牌(式样)
3.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式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