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住建部发布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涉及到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情形。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加强管理,定期更新专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专家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危大工程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五)未因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
(六)三年内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部分内容:危大工程论证会原则上应在施工现场召开。
第十三条部分内容: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中出现附件所列情形之一时,论证结论应为不通过。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须重新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组成专家组实施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情形(共76项内容)
1.1无工程及周边环境情况描述。
1.2无施工风险辨识、风险分级及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1.3无施工现场布置图和资源配置计划表。
1.4施工工艺技术不满足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
1.5无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含组织保障措施、资金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
1.6无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含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
1.7无危大工程检验与验收要求。
1.8无应急处置措施。
1.9设计和计算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1.10无相关施工图纸。
1.11采用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1.12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无通风、有害气体检测、专人监护等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1.13涉及地下水,无地下水控制措施。
1.14涉及高空作业,无防高坠安全技术措施。
1.15涉及临时用电,无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1.16涉及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无专项防护措施。
1.17其他直接涉及施工安全但又不能在论证会现场提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的情形。
2.1未明确土方开挖施工工艺。
2.2无支护体系施作过程及要求。
2.3地下水位之下施工锚杆,无防漏水漏砂措施。
2.4支撑工程与围护结构没有实现有效连接。
2.5支撑工程没有明确拆撑条件及拆撑顺序。
3.1爬模无附着支撑或承载体、滑模无支撑节点设计构造。
3.2滑模施工无混凝土强度保证及监测措施。
3.3支撑架基础存在沉陷、坍塌、滑移风险,无防范措施。
3.4高宽比大于3的独立支撑架无架体稳定构造措施。
4.1采用汽车起重机或流动式起重机,未明确站车位置和行走路线,未对支撑面、行走路线的平整度、承载能力进行确认。
4.2借用既有建筑结构的,未对既有建筑的承载能力进行确认。
4.3未明确被吊物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吊点位置;未明确吊物的吊运或捆绑方式。
4.4架桥机架梁工程,未对纵、横向的稳定性进行校核,未明确支腿的稳固措施。
4.5群塔作业安全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覆盖人员密集场所无有效措施。
4.6多机联合起重工程,未对荷载分配和起重能力进行校核,无多机协调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7对构件翻身、空中姿态控制、夺吊、递吊等关键环节,要求较高的操作技能和配合协调指挥,无工艺描述。
4.8无吊索具安全使用说明和起重能力的校核。
4.9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专项方案中未明确安装拆除方法。
5.1 脚手架基础或附着结构不满足承载力要求。
5.2高度超过50米落地脚手架及高度超过20米悬挑脚手架无架体卸荷措施。
5.3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无搭设和拆除的施工工序设计。
5.4非标准吊篮无构件规格、材质、连接螺栓、焊缝及连接板的设计要求。
5.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悬臂高度超规范且无加强措施。
6.1施工场区存在需要保护的结构、管线、设施和树木但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2无拆除施工作业顺序安排和主要拆除方法。
6.3影响保留部分结构安全的局部拆除无先加固或者支撑措施。
6.4无拆除吊运和拆除作业平台(装置、结构、场地)设计或设置。
6.5采用机械破碎缺口定向倾倒拆除高耸构筑物或者爆破拆除时无预估塌散范围、减振、控制飞散物等安全技术措施。
7.1矿山法施工,无超前预支护施工的技术参数。
7.2马头门处无加固措施及开洞顺序。
7.3无土方开挖与支护结构施工步序图。
7.4无拆除临时支撑的安全技术措施。
7.5风险较高的区段(仰挖、俯挖、转弯、挑高、扩宽、平顶直墙、邻近工程等),无施作方法及其安全技术措施。
7.6无盾构设备选型及适应性、可靠性评估,盾构设备选型不合理。
7.7无盾构始发与接收的安全技术措施。
7.8盾构穿越特殊地段的掘进无安全技术措施。
7.9盾构开仓作业或临时停机,无开挖面稳定和周边环境保护的安全技术措施。
7.10无顶管设备选型及适应性评估。
7.11无顶管始发与接收的安全技术措施。
8.1无型钢悬挑梁、U型环和锚固螺栓的规格型号。
8.2非标吊篮无构件规格、材质、连接螺栓、焊缝及连接板的设计要求。
8.3无相关运输设备及设施(轨道吊、轨道吊篮、小吊车、炮车、卸料平台等)的构件规格型号。
8.4无材料运输、安装设备运输安装工艺。
8.5采用轨道吊篮时,无吊篮与环轨的连接构造;无缆风措施。
8.6同一立面内交叉作业,无安全技术措施。
9.1无混凝土护壁施工工序。
9.2开挖范围内有易塌方地层,无防塌方措施。
9.3孔底扩孔部位无防塌落措施。
9.4无防止物体打击措施。
9.5相邻挖孔桩之间无挖孔和灌注混凝土间隔施工的顺序安排。
10.1无吊索具安全使用说明和起重能力的校核。
10.2无起重设备吊装工况分析及未明确起重设备站位和行走路线图。
10.3对支承流动式起重设备的地面和楼面,尤其是支承面处于边坡或临近边坡时,未对支撑面的承载能力进行确认,未采取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0.4对未形成稳定单元体系的安装流水段或结构单元,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5对吊装易变形失稳的构件或吊装单元,未采取防变形措施。
10.6对被提升、顶升、平移(滑移)或转体的结构,未进行相关的工况分析或采取相应的工艺措施。
10.7无临时支承结构(含承重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工艺。
10.8采用多机联合抬吊的,未对荷载分配和起重能力进行校核,无多机协调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10.9无索结构安装张拉力控制标准。
附住建部4份文件原文:
为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我司组织起草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请于2023年7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请提供签字盖章扫描件和同版本可编辑文档)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施工安全监管处(邮编:100835)
附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第一条 为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库管理和专家论证行为,提高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质量,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市政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加强管理,定期更新专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和管理省级专家库,并对本地区专家库建设存在困难的设区市提供支撑。
第五条 专家库建立机关应当面向社会公布专家库管理办法和遴选通知,明确专家库专业设置、条件、任期、权利义务、申报及遴选程序、综合评定办法、公示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专家库所设专业应包括基坑、模板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拆除、暗挖、建筑幕墙安装、人工挖孔桩和钢结构安装等,各地可结合本地工程实际情况增设水下作业、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专业。
专家库人数应满足当地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的需求,本地区缺少有关专业专家时,可吸纳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任期为3年。
每位专家在专家库内任职专业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八条 专家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危大工程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五)未因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
(六)三年内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验收及相关活动;
(二)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工程抢险及事故原因分析;
(三)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危大工程专业分类,从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所涉专业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当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涉及其它专业时,可增选涉及专业1-2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员自行选出。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危大工程所涉专业的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危大工程论证会原则上应在施工现场召开,施工单位应在论证会召开前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施工现场不具备组织会议条件的,施工单位应提供能够客观完整反映施工现场条件的影像资料。施工单位应全程视频记录会议过程,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工程建设活动结束为止。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包括资料完备性审核和技术性论证,资料经完备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论证。
第十三条 资料完备性审核内容包括流程合规性、专项施工方案签章和内容完整性。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完整性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要求。
第十四条 专家应按照下列技术要点开展论证工作:
(一)工程及周边环境条件描述是否全面、清晰、真实;
(二)编制依据是否齐全、有效;
(三)风险辨识及分级是否全面、准确,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施工计划(部署)是否合理;
(五)施工现场布置和资源配置是否合理;
(六)施工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等是否满足设计工况和现场实际情况;
(七)施工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八)监测方案是否合理;
(九)危大工程验收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
(十)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一)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形成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论证结论。专家对论证报告应签字确认,并对论证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中出现附件所列情形之一时,论证结论应为不通过。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须重新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组成专家组实施论证。
第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出现附件所列情形,但专家组认为需要进行修改且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修改后通过,相关修改意见应记入论证报告。
第十八条 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并依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当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出现附件中所列情形且专家组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通过。
第二十条 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当其所依据的设计和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实质)变化时应当于施工前按照本办法重新履行论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按照以下要求参与论证工作:
(一)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二)存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利害关系情形的,主动回避;
(三)不以专家身份跨专业参加论证会;
(四)不在未填写论证意见的空白论证报告和文件上签字;
(五)按时参会,不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论证会;
(六)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家对其履职情况、论证行为和论证结论负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存在失职或违反工作要求的专家,由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按以下原则实施处理:
(一)拒不履行第九条规定职责的,视情形给予告诫;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工作要求的,给予告诫;
(三)对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不通过情形予以论证通过的,给予告诫并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四)未审出专项施工方案中重大缺陷造成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告诫并暂停专家资格12个月;
(五)未审出专项施工方案中重大缺陷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专家资格,不再纳入专家库;
(六)专家一个任期内,告诫累计2次的,暂停专家资格12个月;告诫累计3次或暂停专家资格达到18个月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专家诚信档案。每年至少一次对专家进行履职评定,公布评定结果和专家业绩,对专家未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专家任期届满前,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应当对专家进行任期综合评定,评定合格后方可连任。定期资格评定、任期综合评定结果和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属地房屋市政工程中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情况实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责令改正,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专家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省级危大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并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全面归集本地区专家信息、诚信记录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情形
附件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情形
1.1无工程及周边环境情况描述。
1.2无施工风险辨识、风险分级及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1.3无施工现场布置图和资源配置计划表。
1.4施工工艺技术不满足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
1.5无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含组织保障措施、资金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
1.6无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含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
1.7无危大工程检验与验收要求。
1.8无应急处置措施。
1.9设计和计算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1.10无相关施工图纸。
1.11采用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1.12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无通风、有害气体检测、专人监护等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1.13涉及地下水,无地下水控制措施。
1.14涉及高空作业,无防高坠安全技术措施。
1.15涉及临时用电,无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1.16涉及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无专项防护措施。
1.17其他直接涉及施工安全但又不能在论证会现场提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的情形。
2.1未明确土方开挖施工工艺。
2.2无支护体系施作过程及要求。
2.3地下水位之下施工锚杆,无防漏水漏砂措施。
2.4支撑工程与围护结构没有实现有效连接。
2.5支撑工程没有明确拆撑条件及拆撑顺序。
3.1爬模无附着支撑或承载体、滑模无支撑节点设计构造。
3.2滑模施工无混凝土强度保证及监测措施。
3.3支撑架基础存在沉陷、坍塌、滑移风险,无防范措施。
3.4高宽比大于3的独立支撑架无架体稳定构造措施。
4.1采用汽车起重机或流动式起重机,未明确站车位置和行走路线,未对支撑面、行走路线的平整度、承载能力进行确认。
4.2借用既有建筑结构的,未对既有建筑的承载能力进行确认。
4.3未明确被吊物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吊点位置;未明确吊物的吊运或捆绑方式。
4.4架桥机架梁工程,未对纵、横向的稳定性进行校核,未明确支腿的稳固措施。
4.5群塔作业安全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覆盖人员密集场所无有效措施。
4.6多机联合起重工程,未对荷载分配和起重能力进行校核,无多机协调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7对构件翻身、空中姿态控制、夺吊、递吊等关键环节,要求较高的操作技能和配合协调指挥,无工艺描述。
4.8无吊索具安全使用说明和起重能力的校核。
4.9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专项方案中未明确安装拆除方法。
5.1 脚手架基础或附着结构不满足承载力要求。
5.2高度超过50米落地脚手架及高度超过20米悬挑脚手架无架体卸荷措施。
5.3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无搭设和拆除的施工工序设计。
5.4非标准吊篮无构件规格、材质、连接螺栓、焊缝及连接板的设计要求。
5.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悬臂高度超规范且无加强措施。
6.1施工场区存在需要保护的结构、管线、设施和树木但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2无拆除施工作业顺序安排和主要拆除方法。
6.3影响保留部分结构安全的局部拆除无先加固或者支撑措施。
6.4无拆除吊运和拆除作业平台(装置、结构、场地)设计或设置。
6.5采用机械破碎缺口定向倾倒拆除高耸构筑物或者爆破拆除时无预估塌散范围、减振、控制飞散物等安全技术措施。
7.1矿山法施工,无超前预支护施工的技术参数。
7.2马头门处无加固措施及开洞顺序。
7.3无土方开挖与支护结构施工步序图。
7.4无拆除临时支撑的安全技术措施。
7.5风险较高的区段(仰挖、俯挖、转弯、挑高、扩宽、平顶直墙、邻近工程等),无施作方法及其安全技术措施。
7.6无盾构设备选型及适应性、可靠性评估,盾构设备选型不合理。
7.7无盾构始发与接收的安全技术措施。
7.8盾构穿越特殊地段的掘进无安全技术措施。
7.9盾构开仓作业或临时停机,无开挖面稳定和周边环境保护的安全技术措施。
7.10无顶管设备选型及适应性评估。
7.11无顶管始发与接收的安全技术措施。
8.1无型钢悬挑梁、U型环和锚固螺栓的规格型号。
8.2非标吊篮无构件规格、材质、连接螺栓、焊缝及连接板的设计要求。
8.3无相关运输设备及设施(轨道吊、轨道吊篮、小吊车、炮车、卸料平台等)的构件规格型号。
8.4无材料运输、安装设备运输安装工艺。
8.5采用轨道吊篮时,无吊篮与环轨的连接构造;无缆风措施。
8.6同一立面内交叉作业,无安全技术措施。
9.1无混凝土护壁施工工序。
9.2开挖范围内有易塌方地层,无防塌方措施。
9.3孔底扩孔部位无防塌落措施。
9.4无防止物体打击措施。
9.5相邻挖孔桩之间无挖孔和灌注混凝土间隔施工的顺序安排。
10.1无吊索具安全使用说明和起重能力的校核。
10.2无起重设备吊装工况分析及未明确起重设备站位和行走路线图。
10.3对支承流动式起重设备的地面和楼面,尤其是支承面处于边坡或临近边坡时,未对支撑面的承载能力进行确认,未采取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0.4对未形成稳定单元体系的安装流水段或结构单元,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5对吊装易变形失稳的构件或吊装单元,未采取防变形措施。
10.6对被提升、顶升、平移(滑移)或转体的结构,未进行相关的工况分析或采取相应的工艺措施。
10.7无临时支承结构(含承重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工艺。
10.8采用多机联合抬吊的,未对荷载分配和起重能力进行校核,无多机协调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10.9无索结构安装张拉力控制标准。
《指南》全文共计43页,内容涵盖基坑工程、模板支撑体系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等9部分内容,值得大家借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我部组织编写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
(一)工程概况
1.基坑工程概况和特点:
(1)工程基本情况:基坑周长、面积、开挖深度、基坑支护设计安全等级、基坑设计使用年限等。
(2)工程地质情况:地形地貌、地层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特殊性岩土等情况。
(3)工程水文地质情况:地表水、地下水、地层渗透性与地下水补给排泄等情况。
(4)施工地的气候特征和季节性天气。
(5)主要工程量清单。
2.周边环境条件:
(1)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与基坑工程的位置关系。
(2)邻近建(构)筑物的工程重要性、层数、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基础埋深、桩基础或复合地基增强体的平面布置、桩长等设计参数、建设及竣工时间、结构完好情况及使用状况。
(3)邻近道路的重要性、道路特征、使用情况。
(4)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的重要性、规格、埋置深度、使用情况以及废弃的供、排水管线情况。
(5)环境平面图应标注与工程之间的平面关系及尺寸,条件复杂时,还应画剖面图并标注剖切线及剖面号,剖面图应标注邻近建(构)筑物的埋深、地下管线的用途、材质、管径尺寸、埋深等。
(6)临近河、湖、管渠、水坝等位置,应查阅历史资料,明确汛期水位高度,并分析对基坑可能产生的影响。
(7)相邻区域内正在施工或使用的基坑工程状况。
(8)邻近高压线铁塔、信号塔等构筑物及其对施工作业设备限高、限接距离等情况。
3.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及土方开挖设计(包括基坑支护平面、剖面布置,施工降水、帷幕隔水,土方开挖方式及布置,土方开挖与加撑的关系)。
4.施工平面布置: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含临水、临电、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要求及危大工程标识等)及说明,基坑周边使用条件。
5.施工要求:明确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工期要求(本工程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基坑工程计划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
6.风险辨识与分级:风险因素辨识及基坑安全风险分级。
7.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二)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
2.项目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承包模式)、勘察文件、基坑设计施工图纸、现状地形及影响范围管线探测或查询资料、相关设计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业主相关规定、管线图等。
3.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基坑工程的施工进度安排,具体到各分项工程的进度安排。
2.材料与设备计划等:机械设备配置,主要材料及周转材料需求计划,主要材料投入计划、力学性能要求及取样复试详细要求,试验计划。
3.劳动力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1.技术参数:支护结构施工、降水、帷幕、关键设备等工艺技术参数。
2.工艺流程:基坑工程总的施工工艺流程和分项工程工艺流程。
3.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基坑工程施工前准备,地下水控制、支护施工、土方开挖等工艺流程、要点,常见问题及预防、处理措施。
4.检查要求:基坑工程所用的材料进场质量检查、抽检,基坑施工过程中各工序检验内容及检验标准。
(五)施工保证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相应人员安全职责等。
2.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性施工保证措施等。
3.监测监控措施:监测组织机构,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预警值及控制值、巡视检查、信息反馈,监测点布置图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1.施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各班组长等)。
2.专职安全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4.其他作业人员:其他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七)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根据施工工艺明确相关验收标准及验收条件。
2.验收程序及人员:具体验收程序,确定验收人员组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3.验收内容:基坑开挖至基底且变形相对稳定后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及沉降、建(构)筑物沉降、周边道路及管线沉降、锚杆(支撑)轴力控制值,坡顶(底)排水措施和基坑侧壁完整性。
(八)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
2.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其应急措施。
3.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产权单位各方联系方式、救援医院信息(名称、电话、救援线路)。
4.应急物资准备。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1.施工设计计算书(如基坑为专业资质单位正式施工图设计,此附件可略)。
2.相关施工图纸: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基坑周边环境平面图、监测点平面图、基坑土方开挖示意图、基坑施工顺序示意图、基坑马道收尾示意图等。
(一)工程概况
1.模板支撑体系工程概况和特点:本工程及模板支撑体系工程概况,具体明确模板支撑体系的区域及梁板结构概况,模板支撑体系的地基基础情况等。
2.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本工程施工总体平面布置情况、支撑体系区域的结构平面图及剖面图。
3.施工要求:明确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工期要求(本工程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模板支撑体系工程搭设日期及拆除日期。
4.风险辨识与分级:风险辨识及模板支撑体系安全风险分级。
5.施工地的气候特征和季节性天气。
6.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二)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模板支撑体系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
2.项目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承包模式)、勘察文件、施工图纸等。
3.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模板支撑体系工程施工进度安排,具体到各分项工程的进度安排。
2.材料与设备计划:模板支撑体系选用的材料和设备进出场明细表。
3.劳动力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1.技术参数:模板支撑体系的所用材料选型、规格及品质要求,模架体系设计、构造措施等技术参数。
2.工艺流程:支撑体系搭设、使用及拆除工艺流程支架预压方案。
3.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施工准备、基础处理、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方法、构造措施(剪刀撑、周边拉结、后浇带支撑设计等)、模板支撑体系拆除方法等。
4.支撑架使用要求:混凝土浇筑方式、顺序、模架使用安全要求等。
5.检查要求:模板支撑体系主要材料进场质量检查,模板支撑体系施工过程中对照专项施工方案有关检查内容等。
(五)施工保证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相应人员安全职责等。
2.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性施工保证措施等。
3.监测监控措施:监测点的设置、监测仪器设备和人员的配备、监测方式方法、信息反馈、预警值计算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1.施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各班组长等)。
2.专职安全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3.特种作业人员: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持证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4.其他作业人员:其他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七)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根据施工工艺明确相关验收标准及验收条件。
2.验收程序及人员:具体验收程序,确定验收人员组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3.验收内容:材料构配件及质量、搭设场地及支撑结构的稳定性、阶段搭设质量、支撑体系的构造措施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
2.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其应急措施。
3.救援医院信息(名称、电话、救援线路)。
4.应急物资准备。
(九)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1.计算书:支撑架构配件的力学特性及几何参数,荷载组合包括永久荷载、施工荷载、风荷载,模板支撑体系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的计算,支撑体系基础承载力、变形计算等。
2.相关图纸:支撑体系平面布置、立(剖)面图(含剪刀撑布置),梁模板支撑节点详图与结构拉结节点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等。
(一)工程概况
1.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概况和特点:
(1)本工程概况、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概况。
(2)工程所在位置、场地及其周边环境(包括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地上管线、高压线路、基坑的位置关系)、装配式建筑构件的运输及堆场情况等。
(3)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现况(包括基坑深度、层数、高度、结构型式等)。
(4)施工地的气候特征和季节性天气。
2.施工平面布置:
(1)施工总体平面布置:临时施工道路及材料堆场布置,施工、办公、生活区域布置,临时用电、用水、排水、消防布置,起重机械配置,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场地等。
(2)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的特征、埋置深度等。
(3)道路的交通负载。
3.施工要求:明确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工期要求(本工程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计划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
4.风险辨识与分级:风险因素辨识及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工程安全风险分级。
5.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二)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
2.项目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吊装设备、设施操作手册(使用说明书),被安装设备设施的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3.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起重吊装及安装、加臂增高起升高度、拆卸工程施工进度安排,具体到各分项工程的进度安排。
2.材料与设备计划: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选用的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等进出场明细表。
3.劳动力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1.技术参数:工程的所用材料、规格、支撑形式等技术参数,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出厂时间、性能、自重等,被吊物数量、起重量、起升高度、组件的吊点、体积、结构形式、重心、通透率、风载荷系数、尺寸、就位位置等性能参数。
2.工艺流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图,吊装或拆卸程序与步骤,二次运输路径图,批量设备运输顺序排布。
3.施工方法:多机种联合起重作业(垂直、水平、翻转、递吊)及群塔作业的吊装及安装拆卸,机械设备、材料的使用,吊装过程中的操作方法,吊装作业后机械设备和材料拆除方法等。
4.操作要求:吊装与拆卸过程中临时稳固、稳定措施,涉及临时支撑的,应有相应的施工工艺,吊装、拆卸的有关操作具体要求,运输、摆放、胎架、拼装、吊运、安装、拆卸的工艺要求。
5.安全检查要求:吊装与拆卸过程主要材料、机械设备进场质量检查、抽检,试吊作业方案及试吊前对照专项施工方案有关工序、工艺、工法安全质量检查内容等。
(五)施工保证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人员安全职责等。
2.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性及防台风施工保证措施等。
3.监测监控措施:监测点的设置,监测仪器、设备和人员的配备,监测方式、方法、频率、信息反馈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1.施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各班组长等)。
2.专职安全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3.特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4.其他作业人员:其他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七)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设备、设施安装,过程中各工序、节点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条件。
2.验收程序及人员:作业中起吊、运行、安装的设备与被吊物前期验收,过程监控(测)措施验收等流程(可用图、表表示);确定验收人员组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3.验收内容:进场材料、机械设备、设施验收标准及验收表,吊装与拆卸作业全过程安全技术控制的关键环节,基础承载力满足要求,起重性能符合,吊、索、卡、具完好,被吊物重心确认,焊缝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吊运轨迹正确,信号指挥方式确定。
(八)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
2.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其应急措施。
3.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产权单位各方联系方式、救援医院信息(名称、电话、救援线路)。
4.应急物资准备。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1.计算书
(1)支承面承载能力的验算
移动式起重机(包括汽车式起重机、折臂式起重机等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移动式起重设备和流动式起重机)要求进行地基承载力的验算;吊装高度较高且地基较软弱时,宜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设备位于边坡附近,应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
(2)辅助起重设备起重能力的验算
垂直起重工程,应根据辅助起重设备站位图、吊装构件重量和几何尺寸,以及起吊幅度、就位幅度、起升高度,校核起升高度、起重能力,以及被吊物是否与起重臂自身干涉,还有起重全过程中与既有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水平起重工程,应根据坡度和支承面的实际情况,校核动力设备的牵引力、提供水平支撑反力的结构承载能力。
联合起重工程,应充分考虑起重不同步造成的影响,应适当在额定起重性能的基础上进行折减。
室外起重作业,起升高度很高,且被吊物尺寸较大时,应考虑风荷载的影响。
自制起重设备设施,应具备完整的计算书,各项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的规定。
(3)吊索具的验算
根据吊索、吊具的种类和起重形式建立受力模型,对吊索、吊具进行验算,选择适合的吊索具。应注意被吊物翻身时,吊索具的受力会产生变化。
自制吊具,如平衡梁等,应具有完整的计算书,根据需要校核其局部和整体的强度、刚度、稳定性。
(4)被吊物受力验算
兜、锁、吊、捆等不同系挂工艺,吊链、钢丝绳吊索、吊带等不同吊索种类,对被吊物受力产生不同的影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被吊物的受力状态,保证被吊物安全。
吊耳的验算。应根据吊耳的实际受力状态、具体尺寸和焊缝形式校核其各部位强度。尤其注意被吊物需要翻身的情况,应关注起重全过程中吊耳的受力状态会产生变化。
大型网架、大高宽比的T梁、大长细比的被吊物、薄壁构件等,没有设置专用吊耳的,起重过程的系挂方式与其就位后的工作状态有较大区别,应关注并校核起重各个状态下整体和局部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5)临时固定措施的验算
对尚未处于稳定状态的被安装设备或结构,其地锚、缆风绳、临时支撑措施等,应考虑正常状态下向危险方向倾斜不少于5°时的受力,在室外施工的,应叠加同方向的风荷载。
(6)其他验算
塔机附着,应对整个附着受力体系进行验算,包括附着点强度、附墙耳板各部位的强度、穿墙螺栓、附着杆强度和稳定性、销轴和调节螺栓等。
缆索式起重机、悬臂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安装工程,应附完整的基础设计。
2.相关施工图纸:施工总平面布置及说明,平面图、立面图应标注明起重吊装及安装设备设施或被吊物与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基坑、高压线路之间的平、立面关系及相关形、位尺寸(条件复杂时,应附剖面图)。
(一)工程概况
1.脚手架工程概况和特点:本工程及脚手架工程概况,脚手架的类型、搭设区域及高度等。
2.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本工程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图及使用脚手架区域的结构平面、立(剖)面图,塔机及施工升降机布置图等。
3.施工要求:明确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工期要求(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脚手架工程搭设日期及拆除日期。
4.施工地的气候特征和季节性天气。
5.风险辨识与分级:风险辨识及脚手架体系安全风险分级。
6.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二)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脚手架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
2.项目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承包模式)、勘察文件、施工图纸等。
3.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总体施工方案及各工序施工方案,施工总体流程、施工顺序及进度。
2.材料与设备计划:脚手架选用材料的规格型号、设备、数量及进场和退场时间计划安排。
3.劳动力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1.技术参数:脚手架类型、搭设参数的选择,脚手架基础、架体、附墙支座及连墙件设计等技术参数,动力设备的选择与设计参数,稳定承载计算等技术参数。
2.工艺流程:脚手架搭设和安装、使用、升降及拆除工艺流程。
3.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脚手架搭设、构造措施(剪刀撑、周边拉结、基础设置及排水措施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装置(如防倾覆、防坠落、安全锁等)设置,安全防护设置,脚手架安装、使用、升降及拆除等。
4.检查要求:脚手架主要材料进场质量检查,阶段检查项目及内容。
(五)施工保证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相应人员安全职责等。
2.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性施工保证措施等。
3.监测监控措施:监测组织机构,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预警值及控制值、巡视检查、信息反馈,监测点布置图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1.施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各班组长等)。
2.专职安全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3.特种作业人员:脚手架搭设、安装及拆除人员持证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4.其他作业人员:其他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与脚手架安装、拆除、管理有关的人员)。
(七)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根据脚手架类型确定验收标准及验收条件。
2.验收程序:根据脚手架类型确定脚手架验收阶段、验收项目及验收人员(建设、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3.验收内容:进场材料及构配件规格型号,构造要求,组装质量,连墙件及附着支撑结构,防倾覆、防坠落、荷载控制系统及动力系统等装置。
(八)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
2.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其应急措施。
3.救援医院信息(名称、电话、救援线路)。
4.应急物资准备。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1.脚手架计算书
(1)落地脚手架计算书: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移、立杆稳定性、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落地架立杆地基承载力;悬挑架钢梁挠度;
(2)附着式脚手架计算书:架体结构的稳定计算(厂家提供)、支撑结构穿墙螺栓及螺栓孔混凝土局部承压计算、连接节点计算;
(3)吊篮计算:吊篮基础支撑结构承载力核算、抗倾覆验算、加高支架稳定性验算。
2.相关设计图纸
(1)脚手架平面布置、立(剖)面图(含剪刀撑布置),脚手架基础节点图,连墙件布置图及节点详图,塔机、施工升降机及其他特殊部位布置及构造图等。
(2)吊篮平面布置、全剖面图,非标吊篮节点图(包括非标支腿、支腿固定稳定措施、钢丝绳非正常固定措施),施工升降机及其他特殊部位(电梯间、高低跨、流水段)布置及构造图等。
(一)工程概况
1.拆除工程概况和特点:本工程及拆除工程概况,工程所在位置、场地情况等,各拟拆除物的平面尺寸、结构形式、层数、跨径、面积、高度或深度等,结构特征、结构性能状况,电力、燃气、热力等地上地下管线分布及使用状况等。
2.施工平面布置:拆除阶段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周边建筑距离、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搭设位置、临时用电设施、消防设施、临时办公生活区、废弃材料堆放位置、机械行走路线,拆除区域的主要通道和出入口)。
3.周边环境条件
(1)毗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树木和设施等与拆除工程的位置关系;改造工程局部拆除结构和保留结构的位置关系。
(2)毗邻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重要程度和特殊要求、层数、高度(深度)、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建设及竣工时间、现状情况等。
(3)施工平面图、断面图等应按规范绘制,环境复杂时,还应标注毗邻建(构)筑物的详细情况,并说明施工振动、噪声、粉尘等有害效应的控制要求。
4.施工要求:明确安全质量目标要求,工期要求(本工程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5.风险辨识与分级:风险因素辨识及拆除安全风险分级。
6.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二)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拆除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
2.项目文件:包括施工合同(施工承包模式)、拆除结构设计资料、结构鉴定资料、拆除设备操作手册或说明书、现场勘查资料、业主规定等。
3.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总体施工方案及各工序施工方案,施工总体流程、施工顺序。
2.材料与设备计划等:拆除工程所选用的材料和设备进出场明细表。
3.劳动力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1.技术参数:拟拆除建、构筑物的结构参数及解体、清运、防护设施、关键设备及爆破拆除设计等技术参数。
2.工艺流程:拆除工程总的施工工艺流程和主要施工方法的施工工艺流程;拆除工程整体、单体或局部的拆除顺序。
3.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人工、机械、爆破和静力破碎等各种拆除施工方法的工艺流程、要点,常见问题及预防、处理措施。
4.检查要求:拆除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进场质量检查、抽检;拆除前及施工过程中对照专项施工方案有关检查内容等。
(五)施工保证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相应人员安全职责等。
2.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施工保证措施等。
3.监测监控措施:描述监测点的设置、监测仪器设备和人员的配备、监测方式方法、信息反馈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1.施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各班组长等)。
2.专职安全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4.其他作业人员:其他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七)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根据施工工艺明确相关验收标准及验收条件。
2.验收程序及人员:具体验收程序,确定验收人员组成(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3.验收内容:明确局部拆除保留结构、作业平台承载结构变形控制值;明确防护设施、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控制标准。
(八)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
2.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其应急措施。
3.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上地下管线等产权单位各方联系方式、救援医院信息(名称、电话、救援线路)。
4.应急物资准备。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1.吊运计算,见“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的计算要求,移动式拆除机械底部受力的结构承载能力计算书,临时支撑计算书,爆破拆除时的爆破计算书。
2.相关图纸。
(一)工程概况
1.暗挖工程概况和特点:工程所在位置、设计概况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尺寸、埋深等)、开工时间及计划完工时间等。
2.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与工程有关的地层描述(包括名称、厚度、状态、性质、物理力学参数等)。含水层的类型,含水层的厚度及顶、底板标高,含水层的富水性、渗透性、补给与排泄条件,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位标高及动态变化。绘制地层剖面图,应展示工程所处的地质、地下水环境,并标注结构位置。
3.施工平面布置:拟建工程区域、生活区与办公区、道路、加工区域、材料堆场、机械设备、临水、临电、消防的布置等,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危险区域安全警示标志。
4.周边环境条件:
(1)周边环境与工程的位置关系平面图、剖面图,并标注周边环境的类型。
(2)邻近建(构)筑物的工程重要性、层数、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建设及竣工时间、结构完好情况及使用状况。
(3)邻近道路的重要性、交通负载量、道路特征、使用情况。
(4)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的重要性、特征、埋置深度、使用情况。
(5)地表水系的重要性、性质、防渗情况、水位、对暗挖工程的影响程度等。
5.施工要求:明确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工期要求(本工程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暗挖工程计划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
6.风险辨识与分级:风险因素辨识及暗挖工程安全风险分级。
7.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二)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暗挖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
2.项目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承包模式)、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地下水控制专家评审报告等。
3.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暗挖工程的施工进度安排,具体到各分项工程的进度安排。
2.材料与设备计划等:机械设备配置,主要材料及周转材料需求计划,主要材料投入计划、物理力学性能要求及取样复试详细要求,试验计划。
3.劳动力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1.技术参数:设备技术参数(包括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选型及适应性评估等,如顶管设备、盾构设备、箱涵顶进设备、注浆设备和冻结设备等)、开挖技术参数(包括开挖断面尺寸、开挖进尺等)、支护技术参数(材料、构造组成、尺寸等)。
2.工艺流程:暗挖工程总的施工工艺流程和各分项工程工艺流程。
3.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暗挖工程施工前准备,地下水控制、支护施工、土方开挖等工艺流程、要点,常见问题及预防、处理措施。
4.检查要求:暗挖工程所用的材料、构件进场质量检查、抽检,施工过程中各工序检查内容及检查标准。
(五)施工保证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相应人员安全职责等。
2.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施工保证措施等。
3.监测监控措施:监测组织机构,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预警值及控制值、巡视检查、信息反馈,监测点布置图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1.施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各班组长等)。
2.专职安全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4.其他作业人员:其他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七)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根据施工工艺明确相关验收标准及验收条件。
2.验收程序及人员:具体验收程序,确定验收人员组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3.验收内容:暗挖工程自身结构的变形、完整程度,周边环境变形,地下水控制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
2.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其应急措施。
3.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产权单位各方联系方式、救援医院信息(名称、电话、救援线路)。
4.应急物资准备。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1.施工计算书:注浆量和注浆压力、盾构掘进参数、顶管(涵)顶进参数、反力架(或后背)、钢套筒、冻结壁验算、地下水控制等。
2.相关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周边环境平面(剖面)图、施工步序图、节点详图、监测布置图等。
(一)工程概况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概况和特点:本工程及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概况,幕墙系统的类型、划分区域,幕墙的安装高度、幕墙的形状、幕墙材料的大小和重量、总包提供的安装条件、幕墙工程危大内容等。
2.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本工程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图,包括幕墙工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典型节点图等。
3.施工要求:明确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工期要求(本工程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幕墙工程开始安装日期及完成日期。
4.幕墙工程周边结构概况及施工地的气候特征和季节性天气。
5.风险辨识与分级:风险辨识及幕墙工程安全风险分级。
6.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二)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
2.项目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承包模式)、勘察文件、施工图纸等。
3.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幕墙工程总体施工顺序及进度、各幕墙施工措施介绍和施工顺序及进度。
2.材料与设备计划:幕墙工程所用材料及幕墙施工临时设施所用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及进场和退场时间计划安排。
3.劳动力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1.技术参数:幕墙类型、安装操作设施的选择,基础、架体、附墙支座及连墙件设计等技术参数,动力设备的选择与设计参数。
2.工艺流程:幕墙材料及组件运输,安装设施的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流程。
3.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幕墙安装操作设施搭设前施工准备、搭设方法、构造措施(如剪刀撑、周边拉结等),安全装置(如防倾覆、防坠落、安全锁等)设置,安全防护设置,拆除方法等。
4.检查要求:幕墙工程所用的材料进场质量检查,阶段检查项目及内容。
(五)施工保证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相应人员安全职责等。
2.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性施工保证措施等。
3.监测监控措施: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等级,监测项目报警值,巡视检查、信息反馈,监测点平面布置图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1.施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各班组长等)。
2.专职安全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3.特种作业人员:幕墙安装操作设施搭设的持证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4.其他作业人员:其他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七)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根据幕墙安装临时设施的设计及要求编写验收标准及验收条件。
2.验收程序及人员:根据幕墙安装临时设施的设计要求及使用要求确定幕墙安装验收阶段、验收项目及验收人员(建设、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3.验收内容:进场材料及构配件规格型号,构造要求,组装质量,连墙件及附着支撑结构,防倾覆、防坠落、荷载控制系统及动力系统等装置。
(八)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应急救援工作流程及应对措施、联系方式等。
2.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其应急措施。
3.救援医院信息(名称、电话、救援线路)。
4.应急物资准备。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1.幕墙工程计算书:计算依据、计算参数、计算简图、控制指标及幕墙安装操作设施及运输设备的各构部件、基础、附着支撑的承载力验算,索具吊具及动力设备的计算等。
2.相关设计图纸:幕墙安装操作设施及运输设备的布置平面图、剖面图,安全防护设计施工图,基础、预埋锚固、附着支撑、特殊部位、特殊构造等节点详图,幕墙构件堆放平面图及堆放大样、幕墙吊装运行路线及运输路线图等。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人工挖孔桩:
1.开挖深度范围内分布有厚度超过2m的流塑状泥或厚度超过4m的软塑状土。
2.开挖深度范围内分布有层厚超过2m的砂层。
3.有涌水的地质断裂带。
5.地下水丰富,采取措施后仍无法避免边抽水边作业。
6.高压缩性人工杂填土厚度超过5m。
7.开挖面3m以下土层中分布有腐植质有机物、煤层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土层。
(一)工程概况
1.人工挖孔桩工程概况和特点:
(1)工程基本情况:桩数、桩长、桩径、桩的用途(护坡桩、抗滑桩、基础桩等)。
(2)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及桩与地层关系: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下水、地层渗透性,桩与典型地层剖面图关系等情况。
(3)工程环境情况:工程所在位置、场地及其周边环境情况,地表水、洪水的影响等情况。
(4)施工地的气候特征和季节性天气。
(5)主要工程量清单。
2.施工平面布置:临时施工道路及材料堆场布置,施工、办公、生活区域布置,临时用电、用水、排水、消防布置,起重机械配置等。
3.施工要求:明确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工期要求(本工程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人工挖孔桩工程计划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
4.人工挖孔桩设计:平面布置图、护壁剖面图、节点大样图等。
5.风险辨识与分级:风险因素辨识及人工挖孔安全风险分级。
6.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二)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人工挖孔桩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
2.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勘察文件、设计图纸、现状地形及影响范围管线探测或查询资料、业主相关规定等。
3.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人工挖孔桩工程施工进度安排,具体到各分项工程的进度安排。
2.材料与设备计划等:人工挖孔桩工程选用的材料、机具和设备进出场明细表。
3.劳动力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1.技术参数:挖孔桩孔径、深度、钢筋笼重量、混凝土数量等技术参数。
2.工艺流程:施工总体流程、施工顺序,重点包括挖孔桩分区、分序跳挖要求。
3.施工方法:开挖方式、出土用垂直运输设备(电动葫芦等)、钢筋笼安装、混凝土浇筑等。
4.操作要求:人工挖孔桩工程从开挖到浇筑的有关操作具体要求。
5.检查要求:人工挖孔桩工程主要材料进场质量检查、抽检,过程中对照专项施工方案有关检查内容等。
(五)施工保证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安全生产小组、各班组组成人员。
2.技术保障措施: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相应人员安全职责,安全检查相关内容,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防坍塌、防高坠、防物体打击),孔内有害气体检测及预防措施,地下水抽排及防止触电安全措施,施工及检查人员上下安全通行措施等。
3.监测监控措施:必要的护壁沉降监测,影响区内环境监测,巡视检查,信息反馈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1.施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各班组长等)。
2.专职安全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3.特种作业人员:人工挖孔桩工程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4.其他作业人员:其他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七)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人工挖孔桩工程各有关验收标准及验收条件。
2.验收程序及人员:具体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组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3.验收内容:依据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包括防坍塌措施(护壁高度、厚度、配筋及搭接)、防中毒和窒息措施、防高坠措施、防物体打击措施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
2.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其应急措施。
3.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产权单位各方联系方式、救援医院信息(名称、电话、救援线路)。
4.应急物资准备。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1.施工设计计算书:垂直运输设备计算,钢筋笼吊装计算书。
2.相关图纸。
(一)工程概况
1.钢结构安装工程概况和特点:
(1)工程基本情况: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结构形式、主要特点等。
(2)钢结构工程概况及超危大工程内容:钢结构工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典型节点图、主要钢构件断面图、最大板厚、钢材材质和工程量等,列出超危大工程。
2.施工平面布置:临时施工道路及运输车辆行进路线,钢构件堆放场地及拼装场地布置,起重机械布置、移动吊装机械行走路线等,施工、办公、生活区域布置,临时用电、用水、排水、消防布置等。
3.施工要求:明确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工期要求(本工程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钢结构工程计划开始安装日期、完成安装日期。
4.周边环境条件:工程所在位置、场地及其周边环境(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地上管线、高压线路、基坑的位置关系)。
5.风险辨识与分级:风险辨识及钢结构安装安全风险分级。
6.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二)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钢结构安装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
2.项目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承包模式)、勘察文件、施工图纸等。
3.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1.施工总体安排及流水段划分。
2.施工进度计划:钢结构安装工程的施工进度安排,具体到各分项工程的进度安排。
3.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及进场计划:机械设备配置、施工辅助材料需求和进场计划,相关测量、检测仪器需求计划,施工用电计划,必要的检验试验计划。
4.劳动力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1.技术参数:
(1)钢构件的规格尺寸、重量、安装就位位置(平面距离和立面高度)。
(2)选择塔吊及移动吊装设备的性能、数量、安装位置;确定移动起重设备行走路线、选择吊索具、核定移动起重设备站位处地基承载力、并进行工况分析。
(3)钢结构安装所需操作平台、工装、拼装胎架、临时承重支撑架、构造措施及其基础设计、地基承载力等技术参数。
(4)季节性施工必要的技术参数。
(5)钢结构安装所需施工预起拱值等技术参数。
2.工艺流程:钢结构安装工程总的施工工艺流程和各分项工程工艺流程(操作平台、拼装胎架及临时承重支撑架体的搭设、安装和拆除工艺流程)。
3.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钢结构工程施工前准备、现场组拼、安装顺序及就位、校正、焊接、卸载和涂装等施工方法、操作要点,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操作平台、拼装胎架、临时承重支撑架体及相关设施、设备等的搭设和拆除方法),常见安全、质量问题及预防、处理措施。
4.检查要求:描述钢构件及其它材料进场质量检查,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对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有关工序、工艺等过程安全质量检查内容等。
(五)施工保证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相应人员安全职责等,明确制度性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人员教育、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要求。
2.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含防火安全保证措施)、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施工保证措施等。
3.监测监控措施:监测组织机构,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预警值及控制值、巡视检查、信息反馈,监测点布置图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1.施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各班组长等)。
2.专职安全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4.其他作业人员:其他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七)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根据施工工艺明确相关验收标准及验收条件(专项施工方案,钢结构施工图纸及工艺设计图纸,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其它验收标准)。
2.验收程序及人员:具体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组成(建设、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3.验收内容:
(1)吊装机械选型、使用备案证及其必要的地基承载力;双机或多机抬吊时的吊重分配、吊点位置及站车位置等。
(2)吊索具的规格、完好程度;吊耳尺寸、位置及焊接质量。
(3)大型拼装胎架,临时支承架体基础及架体搭设。
(4)构件吊装时的变形控制措施。
(5)工艺需要的结构加固补强措施。
(6)提升、顶升、平移(滑移)、转体等相应配套设备的规格和使用性能、配套工装。
(7)卸载条件。
(8)其它验收内容。
(八)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应急处置逐级上报程序,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
2.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其应急措施。
3.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产权单位各方联系方式、救援医院信息(名称、电话、救援线路)。
4.应急物资准备。
(九)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1.计算书:包括荷载条件、计算依据、计算参数、荷载工况组合、计算简图(模型)、控制指标、计算结果等。
2.计算书内容:吊耳、吊索具、必要的地基或结构承载力验算、拼装胎架、临时支撑架体、有关提升、顶升、滑移及转体等相关工艺设计计算、双机或多机抬吊吊重分配、不同施工阶段(工况)结构强度、变形的模拟计算及其它必要验算的项目。
3.相关措施施工图主要包括:吊耳、拼装胎架、临时支承架体、有关提升、顶升、滑移、转体及索、索膜结构张拉等工装、有关安全防护设施、操作平台及爬梯、结构局部加固等;监测点平面布置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4.相关措施施工图应符合绘图规范要求,不宜采用示意图。
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办质〔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