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其中:
2023年6月中下旬—8月。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政策措施逐项开展排查。
2023年9月—10月。按程序启动废除或修订。
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包括但不限于:
1.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 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 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
5. 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
1.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2. 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包括但不限于:
1. 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 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 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 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 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 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 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 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 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