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自2023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五条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六条 自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
(一)根据《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二)其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附:《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文件原文: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