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优化政务服务,现就有关人员和业绩认定等事项公告如下:
通知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优化政务服务,现就有关人员和业绩认定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提供材料为任免文件或其他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文件,技术负责人提供材料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自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社会保险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险种,缴费单位原则上应与申报单位一致。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六种情形外,申报单位上级公司、子公司、所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予认可,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可,但需作出情况说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下同)。 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提供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及自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申报单位可聘用退休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但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退休人员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的,可提供劳务合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作为替代,并需作出情况说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还需提供职称证书。 三、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专业应与申报资质专业一致。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具有两个注册专业的,在申请相应专业资质时,可重复计算监理人员数量。申报人员同为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可重复计入监理人员和造价人员数量。申报人员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不是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的,不计入监理人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 四、技术负责人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注册其他职业资格的,人员配备认定为不达标,一般人员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注册其他职业资格的,申报人员数量扣除有关人员数量后认定。 五、“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指自申请资质当月起逆推五年以上监理经历。如申请资质当月为2023年8月,监理经历起始时间应当不晚于2018年8月。 六、“近三年监理业绩”指自申请资质当月起逆推三年期间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的监理业绩。如申请资质当月为2023年8月,“近三年”的业绩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的监理业绩。超过此时限的监理业绩不予认可。 七、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违规分包、以联合体参与方名义完成的业绩不予认可。往年未通过资质延续而被降级的单位,在原资质有效期内承揽的、符合原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并满足“近三年”要求的业绩,予以认可。 八、监理服务期部分时段处于“近三年”的业绩,监理合同额按该时段占监理服务期的比例折算为“近三年”的合同额。 九、监理业绩证明材料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工程等级证明文件、已完工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十、合同协议书有缺页、补凑的;或者合同协议书未标明合同额、监理期限,且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或者合同印章不清晰,乙方印章与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且无有效证明的;或者合同显示的监理范围与申请的专业资质不符的;或者仅附中标通知书而无监理合同的,业绩不予认可。 十一、合同未明示工程等别的,只认可合同金额;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能通过相关工程信息判断工程等别的,可认可工程等别。 水利部 2023年8月24日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