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江门市发改委发布了《江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共33条措施,其中与建筑业相关的如下: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适宜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
建立健全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台账,对欠款及时化解处理。
不得以政府换届、职能调整、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反对民营企业作出的承诺。
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
开展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专项清理,严格查处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以排斥、限制民营企业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行为。
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鼓励招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探索投标保证金承诺制。
定期评选我市建筑业龙头、种子企业,并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在资质升级、市场开拓、技术创新、信用评价、金融扶持、优质服务通道等方面予以支持,增强其综合竞争能力。
支持我市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升级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或首次升级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给予奖励。
鼓励我市具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和能力的民营企业加强与建筑业央企、省企、市(县)属国企加强合作,通过联合体竞标、专业分包等方式共同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联合体成员承担的基础设施项目施工业绩,可在我市今后基础设施招标项目中使用。
严格规范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招标人不得任意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业绩要求及设置其他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公平竞标的条款。
发展智能建造,鼓励在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轨道交通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各类企业优势互补、竞相发展。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非禁即入”等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
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
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积极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规范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按照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对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对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
对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
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
鼓励民营企业全面参与乡村振兴、“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江门生态建设和制造强市建设等重点工作。
广东:自4月5日起,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400万以下项目原则上全部留给中小企业,超过400万的留40%以上,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明确: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明确: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江门原文如下:
民营经济是江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促进“两个健康”,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引导民营经济为江门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公平准入
(一)支持民营企业深度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各类企业优势互补、竞相发展。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非禁即入”等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行公平竞争第三方审查。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力度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提高企业市场准入效能。
(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选取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产业项目清单、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并依托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江门市政府网站等动态更新发布,便于民间资本更便捷地获取相关项目信息。持续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全链条、全周期保障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积极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规范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按照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对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对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对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全面参与乡村振兴、“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江门生态建设和制造强市建设等重点工作。
(三)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协调机制,推动一批清洁能源、物流基础设施、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开展REITs。
(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鼓励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研项目,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深入实施“揭榜挂帅”,支持制造业企业产学研联合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对批准组建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资助。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兵”评选,做好科技企业梯次培育。鼓励高校、新型研发机构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专项清理,严格查处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以排斥、限制民营企业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行为。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鼓励招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探索投标保证金承诺制。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探索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适宜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推广“政采贷”,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七)推广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推广信用承诺制度,以信用承诺代替证明。助力民营企业加快重塑信用形象,对符合修复条件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民营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采取屏蔽措施;相关信息被屏蔽后,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二、强化要素支持
(八)强化税费政策支持。落实落细国家减税降费措施,包括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免征农户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延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增值税差额征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底;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至2027年底等。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做好政策宣介,积极送政策上门,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九)强化融资支持。整合水电、税收、社保等公共数据,用好“粤信融”“信易贷”“中小融”等线上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授信提供支持。用好财政支持资金,积极打造高标准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鼓励银行机构创新符合民营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线上续贷等贷款模式。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续贷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开展“制造业企业主办银行对接行动”,推广“电力+金融”融资模式,向银行机构推荐优质用电企业进行融资对接。扩大“政银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为“政银保”融资项目中小企业的违约贷款向合作银行提供风险补偿。深入实施“金种子”行动,对符合条件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再融资的民营上市公司给予支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信用评级结果互认、发行境外债等开展跨境融资。
(十)强化用地支持。推广全省招商引资对接平台、江门市产业招商地图等平台工具,精准服务民营企业投资需求。支持民营企业选择“标准地”出让、弹性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带项目”“带方案”出让、混合产业供地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提高项目落地效率。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增资扩产,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改扩建,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免补土地价款。
(十一)强化用能支持。鼓励和支持工业园区采用企业个体产权报装模式,供电企业将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园区企业建筑区划红线,实现企业用户电费独立核算。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降低用户用电成本。推广工业园区“信用办电”“临电租赁”等服务,可用信用报告代替相关用电产权证明,实行“承诺备案+事后监管”,实现企业“拿地即用电”。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城燃企业要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政府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实际销售价格,在气源价格降低时及时将红利传导到终端企业用户,确保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调整优化节能审查流程,将年综合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市、区)。
(十二)强化人力资源支持。落实民营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权,支持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博士、博士后科研平台,扩大校企合作规模,推广“园区技校”项目,新增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公共实训资源向民营企业自主培养技能人才免费开放。发挥江门市产业工程师联盟作用,积极为民营企业培育产业人才。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管理,支持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供求对接服务。政府与市场共同发力,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发挥用人主体责任,完善福利、提高待遇、改善就业环境,增强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方面的关键作用。依托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和“首席服务官”“就业服务专员”队伍,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可及就业服务,开展民营企业专场招聘会,与人力资源丰富地区开展劳务协作,多渠道助企招才引智。加强人力资源、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监管,严格审查申请从事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和开办资格,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治理行动,规范用工市场秩序。大力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邑码维权”“12333”等劳动权益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开展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健全企业劳动纠纷化解和调解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纠纷。
(十三)强化数据支持。积极推动数据要素赋能实体经济,大力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生态,创新推出一批便民利企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和开放利用,加快推动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依托数据交易所,基于安全可信环境融合公共数据,创新数据应用场景,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与价值释放。支持民营企业开发利用数据资源,运用大数据分析加快产品迭代、开拓市场,赋能民营经济发展。
三、推动提质升级
(十四)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本地优势产业集群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型储能、硅能源等新兴领域大力培育一批民营龙头企业,支持民营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贯通、产供销配套、大中小协同。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对我市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经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适当降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税收产出等准入条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会员企业资源链接,加强产业链合作协同发展。
(十五)加强优质企业培育。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民营企业。实施“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经营主体培育计划,鼓励企业分公司登记为子公司。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免于重新办理消防、环保等相关许可,办理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事项时可免于再次现场核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实有困难时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支持民营企业争创省民营企业百强。
(十六)支持民营制造业企业推进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动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重点推动五金及不锈钢制品、摩托车及零配件、新一代电子信息等细分行业的数字化改造工作。实施工业投资跃升计划,引导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积极争取省技改政策支持。对通过认定的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获得市级专项资金的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和上云上平台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对通过“政银保”贷款开展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制造业企业予以贴息支持。遴选一批国内数字化转型优质服务商,培育一批本地数字化转型服务商。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质量标杆建设。开展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建设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对初次通过江门市企业质量提升创新中心评审的企业给予经费资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的获奖组织给予资助。推出质量贷专属金融产品,为质量品牌企业提供融资授信支持。以“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模式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建设,支持行业商(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区域品牌建设,建立对具有较长历史的品牌企业保护和扶持机制,大力培育“百年老店”,大力宣传推介江门产品,讲好江门品牌故事。鼓励我市民营企业积极申请国家、省级老字号,推动“老字号”焕发新活力。
(十八)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定期评选我市建筑业龙头、种子企业,并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在资质升级、市场开拓、技术创新、信用评价、金融扶持、优质服务通道等方面予以支持,增强其综合竞争能力。支持我市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升级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或首次升级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我市具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和能力的民营企业加强与建筑业央企、省企、市(县)属国企加强合作,通过联合体竞标、专业分包等方式共同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联合体成员承担的基础设施项目施工业绩,可在我市今后基础设施招标项目中使用。严格规范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招标人不得任意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业绩要求及设置其他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公平竞标的条款。发展智能建造,鼓励在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轨道交通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动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报产业示范基地。
(十九)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商圈、步行街等城市商业设施建设,做旺环五邑华侨广场等商圈,争创更多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和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鼓励有实力的商贸流通企业在居民集聚区发展商业特许经营加盟,支持品牌企业通过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等多种模式跨区域拓展。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商业流通模式,发展直播经济等新赛道,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做强“侨都咖啡”“江门茶饮”“五邑美食”特色消费品牌。加强商旅文体跨界融合,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文旅项目开发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挖掘江门侨乡文化特色和旅游资源,带动旅游消费。适时研究推出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重点商圈以及零售、餐饮、文体旅商户等积极参与并配套开展打折让利、优惠叠加等活动。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民营企业抢抓国内外市场订单,对参加国内外重点展览的企业,分类给予费用支持。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抱团出海”,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涉外业务信息,加强“走出去”业务培训。优化企业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服务,指导企业注册用好“平安丝路网”及移动客户端,拓宽企业预警情报信息获取渠道,加强培训指导,引导支持企业重视境外投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投入,提升境外项目抗风险能力。对企业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服务,给予资金支持。落实RCEP等优惠贸易协定关税政策,推广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推动企业享受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便利。鼓励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支持园区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促进产业聚集。鼓励企业建设海外营销网络,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打造跨境电商自主品牌,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海外仓。便利跨境商务人员往来,提高APEC商务旅行卡办理效率。全力协调解决企业签证难题,继续用好外国人来华邀请函政策,为企业邀请境外客商来江提供便利。用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绿色通道”,为有紧急需求的企业加急办理领事认证。推动“涉外商事文书+领事认证”一体联办,实现一站式服务。
(二十一)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加强原材料产需对接,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完善现代物流体系,推进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支持江门北站中老、中欧班列常态化运行,畅通对东盟、欧盟进出口陆路通道。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持续提升跨境物流效率,扩大“船边直提”“抵港直装”试点企业和货物范围,开展“离港确认”和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等便利化措施试点。对符合要求的进境动植物产品、进口食品加快办理检疫审批,实施“随报随批”,支持重点农食产品进口多元化,全力保障供应链稳定。对进口低风险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对进口铁矿、棉花“依企业申请”品质检验,对进口水泥等大宗资源商品实施检验结果采信。
(二十二)推动绿色化发展。鼓励民营企业根据需要配置新型储能电站,经电网企业与新型储能电站双方协商,允许储能电站项目单位投资建设配套接网工程。支持民营企业使用经认定符合先进优质产品标准规范的储能产品,其储能设施用电电价参照蓄冷电价政策执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升级,鼓励企业消费绿电。
四、加强保障服务
(二十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重拳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灵活运用“活封”措施,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乱查封,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加强追赃挽损工作,积极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重整,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托“府院联动”,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引导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深化商事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大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产品供给和服务力度,鼓励和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开展专业化法律服务,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争取设立国家级水暖五金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为民营企业提供快速预审、确权、维权等服务。充分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江门巡回审判法庭、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等机构作用,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依法依规将经营主体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开展“龙腾行动”“蓝网行动”。
(二十五)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建立健全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台账,对欠款及时化解处理。不得以政府换届、职能调整、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反对民营企业作出的承诺。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工作,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二十六)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常态化嵌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监管执法部门以信用风险为导向实施差异化监管,应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不同风险企业抽查频次。建立本地优质合规民营企业“白名单”并动态更新,实行无事不扰。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需报上级行政检查主体备案。实施“综合查一次”制度,对同一经营主体推行合并检查或者组织联合检查,最大程度减少行政检查频次。对信用等级高、涉及多部门检查或新产业新业态中的重点企业,制定“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深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通过监管部门的“多联合”,实现对企业的“少打扰”。
(二十七)实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制定涉企轻罚免罚清单,对经营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加大市场领域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免予强制清单的公布实施力度。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探索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
(二十八)不断优化涉企服务。加强各领域重点民营企业服务,发挥工业200强企业服务专班和中小微企业诉求快速响应平台作用,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全覆盖的长效服务机制。应用粤商通、12345政府服务热线、重大项目服务专班等线上线下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全链条导办帮办服务,推进涉企服务“就近办”。深入实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改商”“住所信息申报制”等政策,降低住所登记门槛。推行“省内迁移通办模式”,实现企业迁移“一次申请、一次办结”,提升企业迁移便利度。推广应用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为企业提供“套餐式”注销服务。规范歇业备案适用情形、流程和申请材料,为经营主体提供“一站一网”歇业备案服务。推动惠企政策和奖补资金“直达快享”,应纳尽纳各部门政策资源,利用“江惠通”平台持续推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充分运用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涉企补助资金的跟踪监控,督促加快资金下达速度,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快速精准拨付至受益对象。
(二十九)提升企业办税缴费便利度。全面推广“非接触式”线上办税。推行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推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速退易”服务功能,提高退税办理效率。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实现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对外投资意愿的企业推送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梳理编制“侨税e点通”便利华侨华人投资税收宣传手册,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
五、营造良好氛围
(三十)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各级党政领导与民营经济人士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坚决纠治行政审批、执法监管、公共服务、招商引资、助企惠企等领域侵害民营企业家权益的问题。建立涉及民营企业信访举报快速处理和反馈机制,对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破坏政商关系和影响惠企助企政策落地的检举控告,优先受理、按期办理、及时反馈。
(三十一)搭建政企沟通平台。依托统一战线开展政企沟通协商,培育扶持整合一批品牌性协会商会,支持协会商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鼓励引导协会商会发挥资源链接优势,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促进资源共享、项目合作。鼓励协会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会员企业关系,发挥协商作用。支持协会商会提供培训、法务、财务、税务、咨询等公共服务,提升服务民营经济能力水平。鼓励行业商协会开展政策宣贯、行业调研、行业监测、标准制定,及时准确反映企业诉求。积极举办邑商∙市长面对面协商座谈会,完善市县两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企业家面对面协商机制,多形式多渠道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
(三十二)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强化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引领,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大力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民营企业家培育,引导民营企业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形成榜样力量。引导民营企业参与产业有序转移,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探索建立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向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稳妥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完善民营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加强新生代民营经济人士培训工作,发挥老一代民营企业家的传帮带作用,实现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三十三)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环境。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在全社会营造尊商、爱商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设立“江门企业家日”。通过媒体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优秀案例宣传报道,讲好邑商故事,弘扬邑商精神。